汽车肇事逃逸车险赔吗?汽车肇事逃逸车险理赔案件
2016-09-22 10:30: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驾驶员“主观上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撞死行人”是否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中约定的“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
与刑法中规定的“逃逸”不同,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在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上是过失,“逃逸”则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保险条款中约定的“逃离”,表面上看行为特征与“逃逸”无本质区别,但主观上仅要求当事人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即可,而不追究当事人“逃离”事故现场的目的。因此,驾驶员以不知道发生事故为由进行抗辩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只要发生了逃离事故现场这一客观事实即可。
第二,驾驶员“逃离事故现场”是否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成立?当然不是。《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除了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这一客观依据外,核心在于逃离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才予以拒赔。本案中的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已经过去十几天的时间,经交警部门多方调查才锁定肇事者,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的精神状态和意识状态均无法调查和鉴定。本案中驾驶员A先生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无正当理由等情况下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有明显的过错和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失仍由保险公司赔偿,将造成变相鼓励犯罪、侵害他人利益和损害社会公平的不良后果。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与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拒赔符合立法精神和合同约定。
建议
透过此案件,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看,培养驾驶人要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保险合同)、技术手段,多管齐下。
一是加大对违反交通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通过对大量交通事故案例的分析,发现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与交通参与者违法行为具有直接的关系。结合上述案例,从另一个角度看,B先生横穿马路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诱发因素,如果行人能够遵守交通规则,通过人行横道线、人行天桥等方式过马路,能够消除事故隐患;如果A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遵守《道路交通法》的有关规定,主动停车采取报警、报医等措施,也许不会导致B先生的死亡,不会导致事故后果加重;而肇事者逃逸,也可能存在掩盖A先生酒驾等违法行为。从减少交通事故、消除社会安全隐患的角度出发,应当加大对各类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所有的道路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维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是发挥车险合同作用,引导交通活动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一般来说,保险合同普遍采取格式条款,车险合同也不例外。发挥经济手段,车险合同在规范交通行为的作用,不妨采取三条措施:第一,进一步提高车险合同通俗化建设,方便投保人理解合同。第二,保险公司应加强投保人投保时的保险条款讲解,确保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免责条款等重大事项内容,防止因条款理解上的偏差未能及时履行救助责任造成保险拒赔。第三,积极探索车险赔付和交通行为合规性联动的研究,运用保险赔偿手段引导道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