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肇事逃逸车险赔吗?汽车肇事逃逸车险理赔案件
2016-09-22 10:30: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一是保险合同有效。A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等商业保险,商业险的保险期间为某年12月29日0时至次年12月29日24时。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仍然有效。A先生驾车撞倒韩某,致B先生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是驾驶员A先生负有全部责任。基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A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B先生无责任,故A先生与B先生家属达成赔付43.1万元的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完毕。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A先生赔付了12万元后,以A先生逃离事故现场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拒绝支付3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赔款。理由是:依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投保单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章第四条第八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换、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上述投保单在投保人声明处载明:本人确认已收到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投保人签名处有A先生的签名,但A先生对该投保单上的签字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却明确表示对该签名的真实性不申请司法鉴定。此外,虽然A先生辩称自己逃离事故现场不属于故意行为,但拒不到庭配合法庭调查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形,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法院认为A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为A先生在商业险范围内要求支付保险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属于免赔情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