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机动车商业保险(2009版)
2015-01-09 09:28: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
(十)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十一)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十二)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十三)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车辆的实际购置价。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四)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五)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第十二条 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8%;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3%;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0%。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三)施救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金额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金额/施救财产总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在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下发生全部损失;
(二)保险人按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承担的一次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