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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保险之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如何?

2014-12-15 11:22: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果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被保险人的所有账册及其任何有关会计报告应提供给保险人检查。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消息和帮助,以便保险人从该雇员或从其资产中取得对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已支付或必须支付的任何金额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对其雇员在本保险合同项下造成索赔的违法行为,在由保险人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在雇佣所有雇员前向其先前的雇主或者经其他有效途径查证其诚实情况,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相应查询材料应在索赔时,由被保险人提交保险人。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以挂号信按其最近获悉的地址通知投保人注销本保险合同,并将按日比例退回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投保人可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和保险期间之前造成的损失金额若无法区分,保险人按照雇员欺骗和不忠诚行为的时间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计算、支付赔款时,应扣减雇员留存于被保险人处的金钱以及如果在雇员无欺骗或无不忠实行为的情况下,雇主本应付给雇员的金钱的数额。

  第三十三条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金额,针对每一雇员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仲裁机构裁决;

  (二)人民法院判决;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