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涉水损坏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呢?
2014-11-06 10:51: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车辆涉水损坏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近年来,由于环境生态的破坏,极端恶劣天气频发。对于,投保了车险的私家车来说,在面临暴雨天气时,造成了车险损坏,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呢?
案例:
2012年11月,许昌某公司向保险公司给自己的价值百万元的轿车投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为一年,保险金43万元。2013年7月的一天,该公司司机驾驶该车行驶至市区某道路积水处时,车被积水“呛坏”熄火了,发动机等核心部件受损。
事后,维修车辆共花费19.44万元,其中维修配件项目中汽油发动机组件花费6.24万元。针对该公司的车辆损失情况,保险公司将车辆损失数额确定为13.2万元,发动机损失部分未在损失情况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2014年4月,保险公司将13.2万元的保险金实际支付给该公司,而发动机损失6.24万元未予赔付,该公司认为保险公司理赔不到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分析: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许昌某公司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保险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承保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10月27日,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向许昌市某公司支付机动车发动机损失保险金62400元。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负举证责任,若无证据证明已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提供用于证明已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及说明义务的证据,该条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因暴雨所导致的发动机所受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友情提醒:根据保险条款,车辆涉水行驶或遭受水淹导致的发动机损坏,都属于“涉水险”的赔偿范围,但需注意涉水行驶中如遇熄火,应避免再次启动车辆,以免在理赔时难以认定理赔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救援,建议车主寻找救援公司或汽修厂等单位进行救援,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是可以进行支付的。此外,如果不是因暴雨导致的车辆涉水,车辆内饰部分及电子系统等车辆损失,是不属于“车损险”理赔责任的,因此非暴雨天气如遇积水路段,车主应尽量绕行,避免车辆出现涉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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