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生育保险:育龄女性生育风险的分担者
2014-10-10 11:14: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商业生育保险:育龄女性生育风险的分担者
对于女性来说,24岁——29岁是女性生育的最好时间段,在我国,大部分女性也都集中在该年龄段生产。女性生产面临诸多风险,既包括怀孕期间女性自身的健康风险,也包括新生宝宝身体健康的风险。但是这一切都风险都可以通过商业生育保险来分担。商业生育保险不但保障怀孕期间孕妇的安全,也有一部分还将新生儿的先天疾病列入保障范围,给予育龄女性及其家庭最大的呵护。
保险缴费安排:
那么,育龄女性应该如何购买商业生育保险呢?就保费和缴费期间来看,可以参照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以下是该保险的具体缴费表: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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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 | 1900.00元 | 20年 |
婴儿先天性疾病1.5万 手术5000元 癌症4.0万 身故10.0万 妊娠疾病医疗2.0万 系统性红斑狼疮2.0万 高度残疾10.0万 |
至70周岁 |
保障内容:
在保障期间,保险公司将为孕妇及新生儿提供以下保障: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如“附带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合同继续有效,并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癌症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附表一所列手术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附表一所列手术时,保险公司对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骨质疏松症,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七、被保险人于怀孕期间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附表二所列疾病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乘以附表二所列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怀孕期疾病医疗保险金。
八、“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特定先天性疾病之一,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5%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但不论“附带被保险人”患一项或多项特定先天性疾病,亦不论出生人数之多少,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每人以一次为限。
九、“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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