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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释原则有哪些?保险合同争议处理

2016-08-29 17:06: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是自愿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本调解机制由本会会员单位自愿加入。目前,本会37家会员单位中已有35家自愿参加。第二,保险合同争议是否申请调解,由持有争议的消费者自主决定。第三,调解协议由当事双方根据在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共同意志,由双方自愿签署。

  二是平等性。争议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调解过程要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进行充分协商。

  三是公正性。调解工作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保险条款为准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为了保证其公平性,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除由业内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外,还聘请了熟知法律而又富有经验的退休法官和资深律师担任业外调解员。

  四是对保险个人消费者具有灵活性和经济性。“灵活性”是指保险个人消费者如果拒绝接受调解意见,将不影响其继续行使诉讼或仲裁的权利。“经济性”是指调解办法规定,调解工作不向保险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从而大大降低了其维权成本。这是我省保险业为了妥善处理索赔纠纷而向保险消费者表示的最大诚意,也是我省保险业对广大投保人的一种真诚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