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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最低工资标准2016:枣庄2016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2016-06-24 15:36: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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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记者从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访了解到,近日,枣庄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滕州市、市中区月工资标准上调至1550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90元。

  据了解,滕州市、市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50元调整为1550元,提高了100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调整为1390元,提高了90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滕州市、市中区由14.5元调整为15.5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由13元调整为13.9元。新标准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此次调整充分考虑了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实际,适当放缓了调整频率、合理控制了调整幅度。

  此外,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也同时发布,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以2015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673元为基数,其中,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和增长下线分别为13%和3%,基准线为8%。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政府要组织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及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罚款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