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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什么没有巨灾保险机制?

2014-09-29 10:22: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国为什么没有巨灾保险机制

  我国为什么没有巨灾保险机制?

  4月20日16时,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发生4.3级地震,震源深度达10千米。截止目前为止此次地震暂无人员伤亡报告。但是当地居民财产损失较严重,房屋受损67处,部分路面因塌方滚石损坏严重。这一部分的财产损失将如何弥补?政府救灾固然不可少,但在灾难面前,我们是否也要思考,我国是不是也应该同其他国家一样引入巨灾制度?

巨灾保险

  日本的巨灾保险机制

  我国幅员辽阔,跨越多个自然带,因此时常遭受自然灾害危机。在巨灾面前,我国政府往往扮演着第一承担者的角色。但是,从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救灾机制来看,政府应该是灾难风险的最后承担者。据悉,国际上比较完善的巨灾风险补偿机制通常包括7个主体,区域灾民、地方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证券市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最后是中央财政救助。

  但是就目前来讲,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地震、雪灾等巨型灾害的保险。虽然许多保险公司的寿险、意外伤害险、旅游意外险等的保险责任中包含地震受损责任。但是专门针对巨型灾难的保险并不存在。

  我国巨灾保险的缺失,离不开下面三个原因。

  第一,资金归集困难。我国消费者的保险意识总体较弱。地震、雪灾、火灾等灾难,在许多人眼里都属于小概率事件,即使发生,大多也是抱着“已经家破人亡了赔再多钱又有什么意义”的绝望心态。这样的心理直接导致了消费者的绕行。依照保险运营的大数法则原理,低投保率造成了巨灾保险资金的归集障碍,制约了巨灾保险的发展。

  第二,偿付能力问题。一般来说,像地震、水灾等巨型灾难,最大的特点是造成的损失十分巨大。比如2008年的汶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452亿元人民币,这样的数字对于任何一个保险公司来说都是无力承担的。在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中,并没有针对巨灾的特殊准备金或总准备金,所以依靠保险公司赔偿灾难损失是不可能的。纵观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市场并不发达,激烈的保险竞争更是导致国内财险价格偏低。这些都给国际再保险公司介入国内保险市场增加了难度。

  第三,管理服务问题。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只公布过两次巨灾保险的相关规定。2000年1月,保监会下发通知,对于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在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允许扩展地震保险责任。2001年10月,保监会下发《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进一步放宽了承保限制,并在承保方式、分保安排、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除此之外,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整个抗灾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在我国,灾难的救治往往依靠的是民众捐款、政府拨款这样彼此之间没有联系,各自成营的解决方式,这样的解决方式实际上也降低了管理服务的质量。

  虽然在灾难面前,许多保险公司也参与了救灾活动。但是保险支付的金额相对于损失金额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比如2008年雪灾,保险赔付险种主要是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保险赔付比例未超过直接经济损失的7%。汶川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8451亿元,但是从2009年5月12日保监会发布信息中,保险赔付合计16.6亿元,保险赔付不足直接经济损失的1%。但是在国外,巨灾损失的保险补偿平均超过经济损失的30%,很好地发挥了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而发生在今年三月份日本的一则巨灾保险报道,再一次引发了我国要求确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大讨论。报道中称日本5家财产保险剧透将对2月份日本的雪灾作出总计达1500亿日元规模(约合人民币91亿元)的保险理赔金。成为日本历史上最高的雪灾理赔额。

  不同于我国,许多发达国家,像日本、美国、英国等都有相应的巨灾保险机制。在许多国家,保险公司在灾后重建和赔偿上担任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国家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确立和保护这些巨灾保险机制。我国许多专家也呼吁要借鉴国外的巨灾保险机制,让中央财政救助成为最后的救助程序,而让保险公司成为第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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