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公司的股本情况如何?
2014-08-19 13:49: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经国务院国办发[2002]2576 号文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监复[2003]88 号文《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上市的批复》的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于2003 年6 月30 日由境内发起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现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以独家发起方式成立,总部设在北京。
本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 亿元。2003 年12 月本公司在海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分别在中国香港和美国上市交易, 股本增至人民币267.65 亿元, 其中集团公司持有境内股19,323,530,000 股,占总股本的72.2%。2006 年12 月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1,500,000,000 股,股本增至人民币 282.65 亿元,其中集团公司持有境内股19,323,530,000 股,占总股本的68.4%,已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 年12 月29 日进行了验资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06)第196 号验资报告。于2007 年1 月9 日,本公司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03 年6 月30 日,集团公司向本公司转让:(1) 所有依据1999 年6 月10 日及以后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并在1999 年6 月10 日及以后签定的一年期以上的长期保险合同,并且是(Ⅰ)在重组协议附件数据库中记录为2003年6 月30 日签定的一年期以上的长期保险合同或(Ⅱ)具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类型)保单条款;(2) 1999 年6 月10 日或以后签发的独立的短期保险合同(从签发日起期限为一年或更短);及(3)以上(1)和(2)款所述的附加保险合同连同重组协议附件内所订明的适用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转移保单”)。所有其他保单由集团公司保留(以下简称“非转移保单”)。本公司承担所有转移保单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于2003 年6 月30 日后,集团公司继续承担非转移保单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于2003 年6 月30 日集团公司资产在本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重组。重组已按照中国保监会于2003 年8 月21 日批准的重组方案及集团公司与本公司于2003 年9 月30 日签署,效力可追溯至2003 年6 月30 日的重组协议具体实施。 本公司主要从事寿险、意外险、健康险及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
2003 年11 月23 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设立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 百万元,后增资至人民币1,000 百万元。本公司拥有资产管理子公司60%权益,其余40%由集团公司拥有。资产管理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2005 年11 月30 日,资产管理子公司出资港币30 百万元在中国香港设立中国人寿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香港子公司”)。于2007年5 月,资产管理香港子公司增资至港币60 百万元,名称更改为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和富兰克林邓普顿战略投资公司分别持有50%、24%和26%的股权。
以上信息由南方财富网的小编为您提供,南方财富网的小编感谢您对南方财富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