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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市场或进入增长 保监会为离岸担保定规

2016-08-17 10:39: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附《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

  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目的)为提高离岸再保险交易的安全性,保护境内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促进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通知所称境内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通知所称离岸再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以再保险方式(包括以转分保方式)分入境内保险公司业务的再保险接受人,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互助保险组织、再保险共同体、劳合社及辛迪加,以及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类型保险机构。

  二、(担保的范围)境内保险公司可以要求离岸再保险人就以下风险暴露提供担保措施:

  (一)应收分保款项。

  (二)应收分保准备金。

  三、(担保形式)离岸再保险人可以提供下列一种或多种担保措施:

  (一)再保险接受人留存在或存入再保险分出人银行账户的、用以保障再保险分出人的再保险业务摊回款项的存款资金。

  (二)再保险接受人申请为再保险分出人签发的、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备用信用证。

  (三)其他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措施。

  四、(存款担保)离岸再保险人提供存款资金作为担保措施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存放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二)应存放于再保险分出人的银行账户。

  (三)可由再保险分出人支取,并完全受再保险分出人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