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金佑人生保险怎么样?金佑人生保险条款

2016-02-02 16:49: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的年度红利由我们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 的现金价值给付: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

  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疾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 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本合同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特别红利两 种。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 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我们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①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本 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 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若本合同有终了红利 的,给付本合同減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关爱金。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故效力终止,在不符合关爱金给付条件的情况下,我 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 特别红利分配的,我们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減保时,给付本合同減 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5丨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夏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5年、10 年、15年和20年四种。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

  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減您欠 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 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所 对应的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在本合同相应栏目所载明的现金价值 是未发生提前给付情况下的现金价值,若我们已按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 提前给付过保险金,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按有效保险金额提前给付的 比例相应減少。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对于以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单,您申请保单贷款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 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 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 率执行。

  逾期未还,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 日24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费自动垫 投保时明确选择保险费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超过宽限期仍未支 交 付时,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余额垫交应支付的���险费及利息,本 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应支 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折算可垫交天数,本合同在可垫交天数内继续有 效;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各项欠款之和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 同中止。在保险费垫交期间,如发生合同解除、減保、保险金或终了红利给 付,我们在给付的现金价值、保险金或终了红利中扣除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前述垫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 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7^ 减保

  7.1 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減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 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部分同比例減少,我们将退还減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 应的现金价值,但減保后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元。 減保比例:〔1-減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減保前的有效保险金额〉。減保后, 本合同期交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应減少。

  转换年金

  8.1 转换年金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 们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⑴您按本保险条款“7.1減保”约定的条件申请減保,将減少的有效保险金 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⑵您按本保险条款“10.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 将当时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 年金,本合同终止; 0〉受益人将保险金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 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合同解除

  10.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手续及风险 资料:

  ⑴保险合同; ⑵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1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減保,減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 应減少。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