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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康顺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20 08:44: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或生存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交纳保险费,除非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自动垫交 主险合同进行保险费自动垫交时,本附加险合同应同时进行保险费自动垫交,并适用主险合同“自动垫交”的相关规定。本附加险合同不能单独进行保险费自动垫交。

  5.3 保险单借款 您对主险合同申请保险单借款时,本附加险合同应同时进行保险单借款,借款比例和利息计算方式与主险一致,并适用主险合同“保险单借款”的相关规定。您不能单独对本附加险合同进行保险单借款。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

  您在犹��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