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豁免保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9 09:32: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 年内自杀;
(2) 您故意造成的;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故意造成的;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注3);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注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注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注6)的机动车(注7);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注8);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注 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注10)。
如何申请理赔8 (1) 如果因身故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① 理赔申请书;
② 保险合同;
③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⑤ 您、主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 如果因患有重大疾病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同条款样本2009.10
F6-3
① 理赔申请书;
② 保险合同;
③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④ 医院(注11)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⑤ 病理组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⑥ 您、主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合 同 效 力 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 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终止申请当日24 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在扣除手续费(注12)
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2)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因所依附的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附录1 重大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以下列出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其中有“*”标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的首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无“*”标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是我公司增加的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注13)明确诊断。
*恶性肿瘤1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
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2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
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脑中风后遗症3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4);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15 和注16);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
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包括骨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