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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安益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17 09:08: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3)、(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效力。

  第七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附加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职业,按当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本公司并将书面通知投保人。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则已支付的续保保险费将无息退还予投保人。

  第十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付费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期间患有重大疾病或接受手术,且投保人提出相关证明文件并于等待期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当年度已支付的保险费。

  除上述情况外,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按下表所载的退费比例计算的退费金额:

《退费比例表》

解除合同申请日至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月数

不同付费方式的退费比例

月付

季付

半年付

年付

足十一个月少于十二个月

60%

足十个月少于十一个月

54%

足九个月少于十个月

49%

足八个月少于九个月

43%

足七个月少于八个月

38%

足六个月少于七个月

33%

足五个月少于六个月

54%

27%

足四个月少于五个月

43%

22%

足三个月少于四个月

33%

16%

足二个月少于三个月

43%

22%

11%

足一个月少于二个月

22%

11%

5%

不足一个月

0%

0%

0%

0%

  第十二条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