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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关爱终身重疾团体疾病保险

2014-11-14 09:02: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关爱终身重疾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身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 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 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 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在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受益人

  1、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 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 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3、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且不得指定或变更被保险 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4、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5、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6、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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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8、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 益权。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 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 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