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C款)怎么样?
2014-11-12 10:18: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5犹豫期3.2保险金的给付6.2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3.3诉讼时效7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
2.1基本保险金额4保险费的支付8释义
2.2保险期间4.1保险费的支付9特别说明
中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C 款)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11]第 42 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 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重大疾病(C款)保险”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
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
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效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
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1.4合同的签收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
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
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
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 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我们与您约定的满 期日的 24 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1
2.3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病,我 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事故 引起的第 7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 7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
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未满 1 周岁,我们按本附加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2 周岁,我们将按本附
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对于恶性肿瘤(7.1)、急性心肌梗塞(7.2)、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7.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7.24),被保险人必须在确诊 30 天后
仍然生存,我们才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深度昏迷(7.12)、严重脑损
伤(7.18)、严重 III 度烧伤(7.20),被保险人必须在发病 14 天后仍
然生存,我们才会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 7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本附
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 7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本附加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