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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天佑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6 10:03: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更的书面协议。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天安人寿天佑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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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一年的限制。

  2.3.2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一年的限制。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2.3.3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天安人寿天佑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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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因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见本合同第6.5.27条)。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