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尊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5 11:01: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 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 (见 9.21),购买与主险合同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相等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现金价值仍有剩余,我们将退还给您;如果现金价值不足,我们将以本附 加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 额,重新计算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 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效力的恢复
6.1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 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3(5)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险 费。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8.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宽限期;
(3)效力中止;
(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未还款项;
(7)合同内容变更;
(8)联系方式变更;
(9)争议处理��
释义
9.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9.3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 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见 9.4)明确诊断。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 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
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 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 变化;
(4)发病 90 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