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福利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4 10:51: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福利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65岁 | 0.00元 | 20年 |
原位癌10.0万 重大疾病50.0万 特定赔付10.0万 |
终身 |
0岁-10岁 | 1890.00元 | 20年 |
重疾30.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6并经医院7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三、特定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原位癌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2,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4,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原位癌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5。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原位癌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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