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4 10:25: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在主合同《交银康联交银康乐保两全保险(分红型)》上,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中列明后始得生效,并成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合同所附的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
责任:
2.2.1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见附录一)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以后(含当日)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2.2额外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以后(含当日)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额外疾病列表(见附件二)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疾病,本公司给付额外疾病保险金。额外疾病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额外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均以一次为限。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主合同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主合同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主合同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主合同释义)的机动车(见主合同释义);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但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本公司仍负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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