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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

2014-11-04 08:44: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长生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 条款 5

  第十六条 团体成员变动

  一、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加保,经本

  公司审核同意,自加保被保险人的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加保 被保险人的生效日载明于批单上。本公司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收取加保保险费。

  二、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减保,本公 司自减保被保险人的终止日零时终止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减保被保险人的终 止日载明于批单上。对于减少的被保险人,若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 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14。

  三、 若被保险人总数低于符合本附加合同参保条件的团体人员总数 75%,或低于五人时,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若未发���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 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 职业或岗位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或岗位有变更时,投保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岗位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 有关的变更通知本公司。

  职业或岗位变更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岗位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的,自其职业或岗位变更之日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二、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岗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 加的,自其职业或岗位变更之日起,投保人应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差额补交 部分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本约定补交部分保险费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实

  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三、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岗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降 低的,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本公司应按其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八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并 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

  第二十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本附加 合同所载的最新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14 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当期保险费÷H×当期未经过天数。 其中,H = 一次性交:365;半年交:180;季交:90;月交:30。

  长生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 条款 6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 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表

  附表:重大疾病种类表 以下第一至二十五类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第二十六至三十类重大疾病是我们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 疾病范围之外增加的疾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 生15明确诊断。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 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