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康颐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3 09:01: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不再支付任何其他保险金。
太平附加康颐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1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六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四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第1页,共12页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
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
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构成主合同《太平康颐金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的一部分,不可分割,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
保。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满 30天至 65周岁1。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当 天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同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
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太平康颐金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的
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一致。 在给付本附加合同第六条“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或全面保障保险金时,
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比例见下表:
被保险人初次患上重大疾病或终末期疾病或被确诊
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状态时的年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不足 1周岁20%
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40%
满 2 周岁但未满 3 周岁60%
满 3 周岁但未满 4 周岁80%
满 4 周岁100%
1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
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第六条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3后首次发病4并经医院5确诊初次患上一
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第五条中约 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相乘所得的数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效力同 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6。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 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 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7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生命关爱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