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安康宝(B)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3 08:28: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条);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七条)。
退保的损失: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11)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2)。实际退还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的具体金额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险单年度(13)末及本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险单年度已经过的天数折算所得。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附加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犹豫期内仔细阅读本附加险合同。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扣除合同工本费10元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附加安康宝(B)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主险合同后方可生效。本附加险条款以及主险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含五十五周岁),并符合主险合同投保范围的人可以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险合同投保人向公司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第三条 基本保额、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额的1.3倍,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费和保险费率的调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日期同主险合同。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或相关的医疗技术发生重大改变时,公司有权调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调整将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并适用于相同产品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若本附加险合同有保险费率的调整,您应当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率的调整引起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发生变化的,则公司将书面通知您。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若您于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将在本附加险合同的批注中或者批单上载明。
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六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二、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三、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四、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五、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六十天内(含第六十天)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六十天内(含第六十天)(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导致按本附加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14)和专科医生(15)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三十种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