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安享人生B款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0 11:15: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9.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 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9.24 重型再生障碍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性贫血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9.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
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 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26 多发性硬化 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 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9.27 终末期肺病 被保险人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 FEV1 持续低于 0.75 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 55mmHg。
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三项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9.28 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
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9.29 脊髓灰质炎 指由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认是因脊髓灰质病毒感染以致表现出运动功能障
碍或呼吸功能减弱,并造成瘫痪。
非脊髓灰质炎感染导致的麻痹性瘫痪,以及其它病因导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 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9.30 严重肌营养不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
良症 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9.31 急性出血坏死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 性胰腺炎 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
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9.32 侵蚀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 (或称恶性葡 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萄胎)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见主合同释义。
10.2 保险费约定交 见主合同释义。 纳日
10.3 周岁 见主合同释义。
10.4 有效身份证件 见主合同释义。
10.5 医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
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10.6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
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例如,2010 年 1 月 1 日本附 加合同经首次投保后生效,若:
(1) 2009 年 1 月 1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 2010 年 1 月 10 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则 2009 年 1 月 1 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由于“初 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们不 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 2010 年 2 月 2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非因意外伤害罹患 “恶性肿瘤”,2010 年5 月 5 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 则 2010 年 2 月 2 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 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