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财富B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2014-10-20 11:04: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
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已向我们书面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重
大疾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身故,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
如果在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书面申请之前被保险人身
故,我们仅依主合同承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
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
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
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 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 手续及风险 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8.2 适用主合同条
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年龄性别错误; (4) 未还款项; (5) 合同内容变更; (6) 联系方式变更; (7) 争议处理; (8) 保险事故鉴定。
9. 重大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 32 种,其中第 1 至 25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 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 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