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B款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7 10:32: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纳10.4有效身份证件10.19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4.2宽限期10.5意外伤害10.20永久不可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 B 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 B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被 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 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其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
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 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
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 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被豁
免合同”)的交费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见 10.5)导致身故或经医院(见 10.6)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 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 任,并将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180 日称为保 险责任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 多种),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 保险费 论一种或多种),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 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 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 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9.重大疾病定义”。
身故豁免保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则自被保
费 险人身故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 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 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
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7);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 起2年内自杀导致身故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