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5 09:21: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但在0岁至3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双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九、严重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多种原因(先天性疾病除外)造成骨髓造血功能突然地急剧衰竭,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十、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指心肌的局限性或弥漫性炎性病变,心肌纤维发生变性和坏死,导致心脏功能衰竭,但先天性疾病造成的除外。其诊断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明确的心肌炎诊断,须同时具备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
(1)胸痛、心悸、全身乏力的症状;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显示心肌炎;
(3)体检有心脏扩大、心音减弱、心动过速或过缓等体征;
2.心力衰竭诊断,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呈阳性达4项者:
(1)突发呼吸困难;
(2)心动过速、室性奔马律;
(3)心脏肿大、肺部罗音;
(4)颈静脉压》2.1KPa并有肝肿大或身体水肿;
(5)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6)X线胸片:肺淤血或心影扩大;
(7)超声心动图检查:心脏及大血管的解剖结构改变、血液动力学改变、心功能情况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注:
1.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三十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和病历等证明文件;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