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12-09 10:07: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
一、投保人交纳主合同额外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交纳额外保险费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额外保险费等额增加。
二、投保人部分领取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如果减少后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本公司有权将其调整为该金额。
三、投保人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对应于主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本附加合同最多申请变更一次。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本公司同意变更,并在下一个结算日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收取风险保障费后生效,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保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已交付了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基本保险费;
2.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主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前。
投保人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投保人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如果被保险人在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的一年内因非意外的其他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根据本条规定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生效。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于接到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已收取的该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退还至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数额等额增加。
第十四条 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的情形。
第十五条 附则
一、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二、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
第十六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永久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