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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7 09:21: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十九、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 脏,造成肾功能损伤。本附加合同所称“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是指,须经肾脏病理检 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 WHO 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Ⅰ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 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

  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常工作能力;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

  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注: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

  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三页)

  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

  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 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 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 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 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索赔时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 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明确诊断患重大疾病时的交费年度

  数。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

  应日零时前身故并且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八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