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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4-11-27 08:55: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 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给付。

  三、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给您。

  第十五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更疾病身故保险金的受 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我们,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若受益人为数人时,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 人享有相等份额的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 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第七章 附表

  附表:重大疾病种类表 以下第一至十二类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以 下第十三至十五类重大疾病是我们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 疾病范围之外增加的疾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

  长生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B 款 6

  11明确诊断。

  生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

  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

  植术或造血干细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胞移植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

  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

  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三、终末期肾病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

  (或称慢性肾功少九十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能 衰 竭 尿 毒 症

  期)

  四、急性或亚急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

  性重症肝炎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五、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脑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

  或脑膜炎后遗症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一百八十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

  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2;

  11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