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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6 09:21: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须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规定提供

  12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 垂直传递的特征。 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 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4现金价值:指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5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 证、士兵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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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书、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 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贷款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我们解除合同 的,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减额交清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使用现金价值的减额交清功能。若您在交费期内决定不再交纳续 期保险费,您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将本附加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我们将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 险金额,但该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减额交清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我们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承担保险责任。

  7. 其他事项

  7.1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 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对于未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 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③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 无息退还给您。

  7.2 扣除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 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我们按合同约定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保 险费的,还需扣除已给付过的任何保险金及您已领取的其他款项。

  7.3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我们。若职业或工种的变更导致续期保险费的调整,请您按调整后的保险费交付以后各期保险费。

  7.4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1)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中止;(2)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7.5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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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险事故的通知 (3)保险金的给付 (4)宽限期 (5)保单贷款

  (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合同内容变更 (10)联系方式变更 (11)争议处理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附件一:重大疾病名称、定义和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名称及定义 重大疾病名称和定义:

(包括以下 39 种,其中 1-25 种为 2007 年 4 月 3 日开始使用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 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规范定义重大疾病,26-39 种为我们新增的重大 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