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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守御天使A款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6 09:18: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六),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七);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八)。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五十五岁。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满期。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本公司已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4)主合同效力终止;

  (5)主合同豁免保险费或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而本附加合同未能做相同处理;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第十一条办理效力恢复;

  (7)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付费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条 借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改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附加合同即终止。

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