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未来有数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5 09:11: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责任。但被 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注3)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除外责任 8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故意造成的;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注4);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注 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注 6),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注7)的机动车(注 8);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注9);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8) 遗传性疾病(注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注11)。 受益人 9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何申请理赔 10 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 医院(注 12)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病理组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合同效力的终 止
11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我们 收到终止申
请当日
24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当 时的现金价值;
(2) 主合同效力终止; (3) 被保险人身故;
(4) 因所依附的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险单借款与 保险费的垫缴
(本页以下空白)
12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不参与主合同的保险单借款和保险费垫缴。
附录1 重大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以下列出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其中有“*” 标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的首 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无“*”标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是我公司增加的 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注13)明确 诊断。
*恶性肿瘤 1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 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 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 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 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2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 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重大器官移植 术或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
3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
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 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 术(或称冠状动 脉旁路移植术)
4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终末期肾病
(或称慢性肾 功能衰竭尿毒 症期)
5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天的
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多个肢体缺失 6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 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急性或亚急性 重症肝炎
7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 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