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保险之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如何?
2014-12-17 14:09: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紫金保险之医疗机构责任保险
产品详情投保年龄: 0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当事医务人员不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资格;
(二)被保险人超出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
(三)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自行从事未经被保险人认可的业务;
(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
(二)源于被保险人从事的美容、整形性质的业务;
(三)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受酒类或药剂影响发生各类事故;
(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已经发现仪器有缺陷仍继续使用的;
(五)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六)由于医疗事故被保险人所支付的行政罚款或罚金;
(七)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家属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八)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九)核爆炸;
(十)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十一)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十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自身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赔偿责任扩大的部分;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展开全部详细条款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伤害,且受损害患者在保险期限内被首次提出索赔请求,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且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当事医务人员不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资格;
(二)被保险人超出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
(三)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自行从事未经被保险人认可的业务;
(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第六条 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
(二)源于被保险人从事的美容、整形性质的业务;
(三)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受酒类或药剂影响发生各类事故;
(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已经发现仪器有缺陷仍继续使用的;
(五)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六)由于医疗事故被保险人所支付的行政罚款或罚金;
以上信息由南方财富网的小编为您提供,南方财富网的小编感谢您对南方财富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