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财险之校(园)方责任保险
2014-12-16 11:46: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校(园)方责任保险(2000版)附加非典型肺炎(SARS)责任保险
详细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校(园)方责任保险(2000版)
附加非典型肺炎(SARS)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2000版)》(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过错致使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感染非典型肺炎(SARS),并在保险期间开始满七日观察期后确诊,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约定的赔偿范围内负责赔偿。
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范围限于:
(一)确诊患有非典型肺炎(SARS)学生的住院补贴;
(二)感染非典型肺炎(SARS)死亡学生的死亡赔偿金。
责任限额
每位学生死亡赔偿金责任限额为5万元,每位学生住院补贴责任限额为1万元,每位学生每天住院补贴责任限额为200元,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每位确诊患有非典型肺炎(SARS)学生住院补贴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位学生住院补贴责任限额;感染非典型肺炎(SARS)死亡学生的死亡赔偿金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位学生死亡赔偿金责任限额。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对学校人群较为集中的教室、食堂、图书馆、计算机房、实验室、宿舍以及学校室内娱乐活动场所和区域定期进行消毒,并保证空气流通。
被保险人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在检查中对出现发热、咳嗽等非典型肺炎疑似病症的学生,应按照国家防治非典型肺炎(SARS)的有关规定,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同时被保险人应严格限制校外人员随意进入学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行政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就预防与控制非典型肺炎所做的通知、办法,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
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事故损失扩大的部分。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住院证明、赔偿项目清单以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确诊患有非典型肺炎(SARS)学生的住院补贴金额按“住院天数×每位学生每天住院补贴责任限额”计算,最高不超过每位学生住院补贴责任限额;感染非典型肺炎(SARS)死亡学生的死亡赔偿金按每位学生死亡赔偿金责任限额一次性支付。确诊患有非典型肺炎(SARS)的学生,如先住院后死亡,死亡赔偿金和住院补贴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条款的解除
本附加险条款生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的,须经保险人同意;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本附加险条款。
其 他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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