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之船舶检验师职业责任保险
2014-12-16 09:56: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财险之船舶检验师职业责任保险
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六)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七)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八)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九)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船舶检验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间接损失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此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列;
(三)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其船舶检验师因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船舶检验业务以外的事由所致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七)被保险人的船舶检验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八)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前执行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限起始日之前或届满以后,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申请;
(九)被保险人经营超越了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的业务;
(十)被保险人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十一)无有效的《船舶检验师资格证书》和/或不具备相应资格等级的人员从事船舶检验业务;
(十二)被保险人的船舶检验师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船舶检验机构执业;
(十三)被保险人被吊销营业许可证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办理业务。
对被保险人有控制权的企业、公司或组织提出的任何索赔,或者控制该企业的合伙人或董事提出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如果索赔是由独立的第三人提出的,不在此限。
因被保险人使用任何机动运输工具而引起的任何索赔,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所有、保管、控制、租赁、借用或者占用的财产引起的任何索赔或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被保险人经营管理的任何企业导致的交易上的责任而发生的任何索赔,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委托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船舶检验师没有正确实施检验,由此造成被检验船舶、海上设施或其他被检验物的事故或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详细条款船舶检验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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