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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财险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B)

2014-12-15 10:25: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民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四)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业务;

  (五)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执行依法注册的承办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

  (六)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七)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第七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间起始日前出具的会计执业报告所致的赔偿责任;

  (四)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与追溯期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 由于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出具会计执业报告的时间与委托人申请赔偿的时间不一致,为给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提供充分的保险保障,特在保险单中列明一个追溯期。本保险合同所称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在该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承办业务而出具的相关报告不实,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未连续投保的中断期间不超过一年的,经保险人同意且投保人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视为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但该被视为连续投保的中断期间仅作为保险合同的追溯期的一部分。对于因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该被视为连续投保的中断期间内出具的相关报告不实,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未连续投保的中断期间超过一年及以上的,投保人重新投保后追溯期也重新计算,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约定。

  投保人向本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保险人投保的,视同未连续投保。

  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开始时,保险人按保险单上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范围在上一年度的业务收入计收预付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实际业务收入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付保险费,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若预付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费。

  投保人因恢复累计责任限额而补交的预付保险费和相应的实际保险费,适用本条前款约定。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