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18 09:43: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药 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 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第二保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可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释义一)进行必要治疗,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意外医药费用 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第一保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友邦全心无忧两全保 保》(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根据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附加于《友 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而成立。上述合同的保险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保险与上述合同的保 保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保险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可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FPAIIAMR(20111012)
友中发2011-160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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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险
第十五保 释义
一、医院:指符合下列所有保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可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均不属于本合同的医院范围。
第十四保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可或者应当知可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保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可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可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可三十日内作出 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可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保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可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 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保 保险金申请
可申请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3)出院小结(若发生住院);
(4)医疗正式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并提出保险金申请后,应向本公司递交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 支出医药费用的全额时,申请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本公司可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 据原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下列情况将按解除合同处理:
(1)主合同或《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效力中止,导致本附加合同同时效力中止,且自本附加合同效力 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
(2)被保险人身故,且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本附加合同不能承担保险责任的;
(3)主合同或《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效力终止,且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本附加合同不能承担保险 责任的。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系同一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则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被保险人的身故系由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则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 现金价值。
第十一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保
如投保人可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 本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