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富贷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7 09:16: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及贷款人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 基础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按照规定选择,或与我们协商并经我们同意后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 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若本合同在保险单满期日次日零时以下条件均满足,本合同将从保险单满期日次日零时开始持续有效, 最长不超过一年:
1、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2、您未曾提出不续保本合同的申请;
3、我们未做出不同意续保的决定;
4、您已足额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3、投保人在本合同满期日或以前未申请续保的;
4、我们不同意您续保本合同的;
5、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6、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七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
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
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
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以后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在本合同
有效期内,我们对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
们分别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不同残疾项目
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
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
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不同部位残疾的,我们给付各项意
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