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11-17 09:09: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道后三十日内 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由我们与 您依法协商处理。
4 保险费的缴纳
4.1 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 本合同的保险费有三种计收方式,由双方选定一种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
上:
1. 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2. 保险费按照建筑工程总造价计收;
3. 保险费按照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
5 解除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原件:
1. 您的证明材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6.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 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 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 费。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 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 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 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2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 批注后生效。
7.3 被保险人变动
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您应书面通知我们,我们经审核同意并收取 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而终止被保险人责任的,应书面通知我们,该被保险 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次日零时起丧失。如您要求的终止被保险人责任的日期在通知 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的资格自申请终止责任日的零时起丧失。我们向您退还 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我们将不接受减少该被保险人 的申请。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五人, 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我 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7.4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您或被保险人由于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职业、工种或其他变更,导致危险 有显著增加时,您应于十日内以书面通知我们,因未通知而使我们遭受的损失,您 应负赔偿责任。
我们接到前项通知后三十日内,有权根据危险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本 合同。
危险显著减少时,您或被保险人有权要求我们重新核定保险费。
7.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当您的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 达您。
7.6 资料提供
您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