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2 09:32: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0日内,对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 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一、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贵单位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职业类
别对应的费率计收。
\
被保险人的变动
5.1
增加被保险人
若贵单位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贵单位增 加被保险人的申请自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到保险费后生效,生效日期在批单上载 明。
5.2减少被保���人若贵单位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们。自我们收到贵单位书面通知之时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
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已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的,不再退 还未满期保险费。若贵单位要求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在我们收到贵单位书面通知 之前,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贵单位要求减少之日零时起终 止。
5.3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或参保比例不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时,我们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贵单位后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未发生保险 金给付的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被保险人,我们将不退还任何费用。
]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6.1 职业、工种或环境
变更
^ 合同解除和变更
一、若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环境发生变更,贵单位或被保险人应自变更之日
起 10日内(含第 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二、我们将根据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确定该被保险人的危险程
度是否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若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我们将重新核定该被 保险人自其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的保险费交费标准;若不属于我们 的可保范围,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自其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解除, 我们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已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 的,不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若经我们重新核定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交费标准发生变更,贵单位应自该被
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按照新的交费标准交纳保险费,我们承 担的保险责任维持不变。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一、若贵单位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一)保险合同;
(二)贵单位的证明文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 的未满期净保费;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我们将不退还任何费 用。
三、贵单位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2 合同变更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如贵单位需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
同的申请,在贵单位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 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7.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贵单位的合法权益,贵单位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贵单位未以书面形式或双 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 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贵单位。
_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一、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贵单位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贵单位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 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贵单位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8.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贵单位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贵单位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贵单位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若贵单位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