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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附加节假日意外伤害保险如何?

2014-10-31 09:09: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附加合同延续有效1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按续保时我们核定费率计算。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节假日(见6.2)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6.3),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领取身故保险金之前,我们已按照本条第2款给付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因该项身体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180天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若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可领取给付比例较高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须扣除此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3.Ⅲ度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造成烧伤,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6.4)诊断,烧伤程度达到Ⅲ度且烧伤面积达到体表面积的10%及以上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Ⅲ度烧伤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真皮及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

  若因烧伤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180天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等级鉴定,并依据烧伤等级鉴定结果给付Ⅲ度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本款保险金之前,曾领取本条第2款之残疾保险金,则其Ⅲ度烧伤保险金为扣除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本条第1、2、3款约定的保险金给付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8)的机动车(见6.9);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见6.10);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6.11)、跳伞、攀岩(见6.12)、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6.13)、摔跤、武术比赛(见6.14)、特技表演(见6.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9.从事本附加合同列明的高危职业(见6.16)活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主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亦为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6.1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本附加合同残疾保险金和Ш度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