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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团体附加意外残疾保险

2014-10-27 08:50: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释义 5、醉酒、自杀、故意自伤;

  三、 被保险人斗殴

  释义 6或受酒精、毒品释义 7

  四、 被保险人因酗酒、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 8释义 9释义 10的机动交通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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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具; 六、 被保险人因整容��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11、跳伞、攀岩释义 12释义 13活动、武术比赛释义14、摔跤比

  运动、探险

  释义 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赛、特技表演

  九、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释义16(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释义17(HIV 呈阳性);

  十、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袭击;

  十一、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发生上述情况而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按相关监管规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释义18 后,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本公司在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释义 19零时起至本附加

  合同约定的合同满期日释义20零时止,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投保人必须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本公司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中。

  第九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 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于审核同意且收取保险费之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承担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二、 因被保险人离职减少被保险人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离职 之日(以退工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标明的日期为准)次日零时起终止。投保人应在该被保险人离职 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 未满期保险费,否则本公司有权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 因被保险人变动导致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 8 人或减少到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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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人员总数的 75%以下时,投保人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自发生该情形的 次日零时起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条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 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 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 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 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 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本附加合同的保 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 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始得生效。

  第十二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附 加合同上所载的最后地址发送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三条 资料的保存与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保险金 额、缴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 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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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