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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2 11:36: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明。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基 本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或根据您与我们的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 金

  残疾保险 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1),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 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我们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 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 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 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项目 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 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 7.2)、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3);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5),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见 7.6)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3.2 保险费的 交纳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 外伤害;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7.7)、空中运动(见 7.8)、攀岩(见 7.9)、探险(见

  7.10)、摔跤、武术(见 7.11)、特技表演(见 7.12)、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 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0)战争(见 7.13)、军事冲突(见 7.14)、暴乱(见 7.15)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16)。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一次交清。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合同内容 变更

  4.2 您解除合 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 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