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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2 10:11: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本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开工、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并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的24时止。因故停工的需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停工手续,复工也需书面通知本公司及时办理复工手续,工程停工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应顺延。

  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一个月以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加收保险费;若在保险期间届满一个月以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10万元,具体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约定,但每人的保险金额须相同。

  二、本合同保险费按施工承包合同价计收,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清,具体交费标准见《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费率表。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