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泰康附加亿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0-21 13:11: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见 7.10)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 7.11)、跳伞、攀岩(见 7.12)、 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见 7.13)、摔跤、武术比赛(见 7.14)、特 技表演(见 7.15)、赛马、赛车;

  (10) 疗养、康复治疗(见7.16)、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 齿治疗(见7.17)、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18);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病历;

  (4)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收据或者发票,我们留存其原件;

  (5) 如果所申请的医疗费用中含有住院医疗费用,则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入出院记录;

  (6)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它途经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它途径报销的凭证, 我们留存其原件;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

  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

  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 手续与风险 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19)。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6.2 适用主合同条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款 (1) 明确说明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