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阳光旅程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1 10:28: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构医生视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构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转院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本公司为被保险人安排就医、转院的费用及承担的医疗费用的累计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50%为限。
3.转运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经救援机构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就医后身体状况稳定,但不能独自返回原居住地,救援机构可尽快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送其回原居住地。转运时,本公司将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则被保险人从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单程票款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5%为限。
4.安排子女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没有能力照顾随行未成年子女时,本公司可安排适当交通方式送其子女返回原居住地,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若未成年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则自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5%为限。
5.后事安排: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不幸身故,本公司可安���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送其一位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本公司承担往返交通费用和处理后事期间的普通住宿费用,交通费及住宿费用合计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10%为限。
6.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本公司可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运输将其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本公司承担运输费用,但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5%为限。
本公司为旅行救援服务中所列六项所支付的费用之和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和住院或需要旅行救援服务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0);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3)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4、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原居住地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4),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2、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3、 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4、 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15)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5、 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6、 细菌或病毒感染;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