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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商务至尊卡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10-21 10:25: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商务至尊卡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商务至尊卡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 款、保险单及其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文件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合同生效 您需在该卡的投保申请有效期限内,按投保流程进行投保,本合同以您获得保单号的次 日为生效日。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A 类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B类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险金额为 30万 元人民币,C类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险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D 类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险 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我们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四类意外伤害承担保险责任:

  A 类意外 伤害

  B类意外 伤害

  C 类意外 伤害

  D 类意外 伤害

  身故保险 金

  残疾保险 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见 7.1)的民航班机时,自进入班机的舱 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见 7.2)。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时,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 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时,自踏入汽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 走出汽车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交通工具(见 7.3)时,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为被保险

  人投保的该类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附表一所 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 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 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 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项 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上述某类意外伤害而获得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总额,最高以您为被 保险人投保的该类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因某类意外伤害 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 险金达到被保险人该类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3.2 保险费的 交纳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 7.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7),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见 7.8)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 外伤害;

  (8)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 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探险(见 7.9)等高风险运动和活 动;

  (10)战争(见 7.10)、军事冲突(见 7.11)、暴乱(见 7.12)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