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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1 10:22: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单 或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它投保人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 (1)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我

  们投保本合同。

  (2)被保险人:经我们同意,团体所属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被保险

  人的父母、子女或继子女,经我们同意并经记载于保险合同上,可作为附属 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1.4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与续 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保险期间在 保险合同上载明。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满期日的两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续保,经我们同意 后,续保的生效日期以合同满期日的次日零时为准,每次续保保险期间不超过一

  年。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3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4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 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合同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

  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 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 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 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 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 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 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 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 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 金。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上述所列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总额以 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与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 伤害;

  (6)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非处方药不在 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

  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终 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